陈作海、陈荣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5102执5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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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5102执503号案件名称
陈作海、陈荣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潮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陈作海;陈荣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5102执503号申请执行人:陈作海,男,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树礼,广东潮之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烁,广东潮之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荣华,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申请执行人陈作海与被执行人陈荣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5102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的规定,一、被执行人陈荣华应于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陈作海92000元及该款自2020年3月14日起至被执行人陈荣华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被执行人陈荣华应于上述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陈作海自2019年10月15日至2020年3月13日利息共计22934元。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受理费1413元。因被执行人按时没有还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荣华名下位于位于潮州市湘桥区房产已被枫溪法院查封并在处置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对上述财产参与分配,本院已发函给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并将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申请转交给该院。本院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及最高法院总对总查控的信息平台查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锡焕审判员 沈沛芸审判员 肖漫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楚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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