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澄南友坤制冷设备商行与李兴琼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4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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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4030号案件名称
江阴市澄南友坤制冷设备商行与李兴琼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江阴市澄南友坤制冷设备商行;李兴琼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4030号申请执行人:江阴市澄南友坤制冷设备商行,住所地江阴市通江南路190号。经营者:安娜,女,汉族,1978年1月1日生,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王静洁,广东维强(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兴琼,女,1986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江阴市澄南友坤制冷设备商行与被执行人李兴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281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李兴琼应给付江阴市澄南友坤制冷设备商行货款899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24元,保全费1020元。因李兴琼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阴市澄南友坤制冷设备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李兴琼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李兴琼至今未履行。本院已对李兴琼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完成了下列调查事项:1、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李兴琼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轮候查封李兴琼名下车牌号为苏B2××××的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此外未发现李兴琼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本院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李兴琼房地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李兴琼名下有房地产等不动产;3、本院前往李兴琼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其下落,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江阴市澄南友坤制冷设备商行,要求其向本院提供李兴琼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江阴市澄南友坤制冷设备商行对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未有异议,亦未提供李兴琼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虽轮候查封李兴琼名下车辆,但因未能实际扣押,不具备处置变现条件。此外,未发现李兴琼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张峥莉审判员 朱新阳审判员 闵永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沈 洁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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