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鸿德置业有限公司、沈阳鹏盛家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辽01民辖终4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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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辖终469号案件名称
大连鸿德置业有限公司、沈阳鹏盛家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大连鸿德置业有限公司;沈阳鹏盛家具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辖终4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鸿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先进街道七里村五一路401号。法定代表人:权承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呈明,辽宁坤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鹏盛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胡台镇七公台村。法定代表人:杨文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博,辽宁兴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大连鸿德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鹏盛家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民市人民法院(2021)辽0181民初1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大连鸿德置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处理。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是承揽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四份合同都约定合同履行地为大连市金州区五一路,且上诉人住所地也在大连市金州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沈阳鹏盛家具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依据与上诉人签订的四份《家具加工定制合同》,要求被上诉人给付剩余货款。其中签订日期为2018年8月23日的《家具加工定制合同》第六条约定,产生纠纷由原告所在地人民地法院管辖;其它签订日期分别为2018年11月4日、2018年11月21日、2018年12月6日的三份合同均约定,产生纠纷,不能友好协商解决由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份合同的工程项目所在地均为大连市金州区五一路500号。在本院审理期间,被上诉人选择签订日期为2018年8月23日的《家具加工定制合同》在其住所地的新民市人民法院审理,其他三份合同选择另行诉讼。鉴于双方2018年8月23日签订的《家具加工定制合同》约定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合法有效。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即被上诉人所在地的新民市人民法院,亦即新民市人民法院对该合同纠纷具有管辖,被上诉人对于其他三份合同选择另行告诉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主张将本案移送至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史致鹤审判员 赵梦辉审判员 韩彩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杜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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