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子涛、康述红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1973执1072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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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1973执10725号之一案件名称
杨子涛、康述红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杨子涛;康述红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1973执107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子涛,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山西省孝义市。被执行人康述红,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江西省遂川县。执行申请一、执行依据:本院(2021)粤1973民初614号民事判决书。二、立案执行日期:2021年6月30日。三、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人民币65000元及其利息,支付受理费人民币1478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执行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于2021年7月12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康述红名下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账号33×××60(当日实际冻结人民币1078.71元),于2021年8月17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康述红名下财付通支付账号085e******(当日实际冻结人民币1441.48元),于2021年7月26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康述红名下牌号为赣D×××××的车辆档案。上述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期限届满如需续冻(封),申请执行人须于到期前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的,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上述车辆因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理。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斌名下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账号33×××60内存款人民币1078.71元、财付通支付账号085e******内存款人民币1441.48元,共扣划人民币2520.19元,扣除执行费人民币50元后,余款人民币2470.19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裁定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黎长勇审判员 邝著云审判员 刘 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徐晶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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