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永明、李现文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1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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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1311号案件名称
常永明、李现文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蒲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常永明;李现文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1311号 申请执行人:李现文,男,汉族。被执行人:常永明,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李现文与常永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526民初17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常永明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文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现文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案确认被执行人常永明应履行案款600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常永明自行履行案款1000元;剩余案款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常永明在2021年10月31日之前清偿完毕。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常永明已缴纳。因履行期限较长,现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526执1311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党君宁审 判 员 王军洲 审 判 员 王泉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丹妮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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