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常永明、李现文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131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1311号
  • 案件名称

    常永明、李现文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蒲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常永明;李现文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1311号 申请执行人:李现文,男,汉族。被执行人:常永明,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李现文与常永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526民初17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常永明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文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现文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案确认被执行人常永明应履行案款600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常永明自行履行案款1000元;剩余案款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常永明在2021年10月31日之前清偿完毕。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常永明已缴纳。因履行期限较长,现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526执1311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党君宁审  判  员     王军洲      审  判  员     王泉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丹妮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