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某、辛某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7民督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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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7民督19号案件名称
房某、辛某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垣曲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房某;辛某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7民督19号申请人:房某,住垣曲县。 被申请人:辛某,36岁左右,住垣曲县。 申请人房某与被申请人辛某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发出(2021)晋0827民督19号支付令,在债务人辛某收到支付令前,申请人房某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支付令。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房某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晋0827民督19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房某负担。 审判员 马延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王晓书记员 李风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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