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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某、辛某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7民督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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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7民督19号
  • 案件名称

    房某、辛某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垣曲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督促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房某;辛某
  • 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7民督19号申请人:房某,住垣曲县。        被申请人:辛某,36岁左右,住垣曲县。        申请人房某与被申请人辛某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发出(2021)晋0827民督19号支付令,在债务人辛某收到支付令前,申请人房某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支付令。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房某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晋0827民督19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房某负担。        审判员    马延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王晓书记员    李风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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