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鸿华塑料有限公司、东莞市司曼电器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粤1973财保27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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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1973财保2741号案件名称
惠州市鸿华塑料有限公司、东莞市司曼电器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莞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惠州市鸿华塑料有限公司;东莞市司曼电器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3财保2741号申请人:惠州市鸿华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隆镇大光村石板岭工业区1栋。法定代表人:黄芬琴,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醒,广东智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沅琪,广东智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东莞市司曼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雅堤南路二街96号101室。法定代表人:吴海英。申请人惠州市鸿华塑料有限公司于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司曼电器有限公司相应价值192089.75元的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向本院出具相应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惠州市鸿华塑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司曼电器有限公司相应价值192089.75元的财产。本案保全费1480元,申请人惠州市鸿华塑料有限公司已预交。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开始计算。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财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损失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刘桂明审 判 员 李 冰审 判 员 丁秀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杨苑芸书 记 员 张常兰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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