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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时华、涟源市汇源煤气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82民初3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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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82民初3312号
  • 案件名称

    邵时华、涟源市汇源煤气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涟源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邵时华;涟源市汇源煤气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82民初3312号原告:邵时华,女,195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被告:涟源市汇源煤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源市斗笠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82748357472X。法定代表人:梁伦康。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时华与被告涟源市汇源煤气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时华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涟源市汇源煤气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邵时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涟源市汇源煤气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时华撤回对被告涟源市汇源煤气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邵时华负担。审 判 员  黄雪姣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石金芳代理书记员  梁淑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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