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卜杜麦吉提·阿卜杜杰力力、李凤仙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224执8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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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3224执863号案件名称
阿卜杜麦吉提·阿卜杜杰力力、李凤仙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阿卜杜麦吉提·阿卜杜杰力力;李凤仙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224执863号申请执行人:阿卜杜麦吉提·阿卜杜杰力力,男,1991年3月4日出生,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新疆洛浦县。 被执行人:李凤仙,女,196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天津市。 阿卜杜麦吉提·阿卜杜杰力力与李凤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洛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3224民特25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标的为74000元,被执行人李凤仙已履行34000元,被执行人保证:剩余的40000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向申请人付清。申请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3224民特25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审判员 阿布都艾海提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龙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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