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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何艳、宋国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4民初4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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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14民初4002号
  • 案件名称

    崔何艳、宋国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崔何艳;宋国智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4民初4002号原告:崔何艳,女,198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龙,系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国智,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妍,系沈阳市皇姑区律政通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何艳与被告宋国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何艳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何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崔何艳负担。原告崔何艳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657计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 鹏人民陪审员 张 莹人民陪审员 王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刘莹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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