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何艳、宋国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4民初4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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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4民初4002号案件名称
崔何艳、宋国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崔何艳;宋国智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4民初4002号原告:崔何艳,女,198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龙,系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国智,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妍,系沈阳市皇姑区律政通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何艳与被告宋国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何艳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何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崔何艳负担。原告崔何艳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657计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 鹏人民陪审员 张 莹人民陪审员 王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刘莹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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