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康泰日华纸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知民初9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6知民初90号案件名称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康泰日华纸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康泰日华纸业有限公司;王倩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知民初90号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123239244。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康泰日华纸业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原鹿角镇6901库房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MA4PR8Q1XW。法定代表人:黄晓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岳阳县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倩,女,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康泰日华纸业有限公司、王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伏军审 判 员 李明霞人民陪审员 蔡德银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黎雨薇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来红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19594号 下一篇 盛忠丽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307执6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