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客家村镇银行股份公司、饶文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1403民初178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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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1403民初1788号之一案件名称
梅州客家村镇银行股份公司、饶文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梅州客家村镇银行股份公司;饶文志;朱霞珍;梅州市新万家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吴健生;吴梅昌;房梅芬;吴苏娜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403民初1788号之一原告:梅州客家村镇银行股份公司,住所地:梅州市梅县区华侨城宪梓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562648570D。法定代表人:李东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亦辉,广东法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珊,广东法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饶文志,男,198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大埔县。被告:朱霞珍,女,198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被告:梅州市新万家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梅江区顺风路万佳时代国际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590099695W。法定代表人:吴健生。被告:吴健生,男,199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被告:吴梅昌,男,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被告:房梅芬,女,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被告:吴苏娜,女,199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原告梅州客家村镇银行股份公司与被告饶文志、朱霞珍、梅州市新万家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吴健生、吴梅昌、房梅芬、吴苏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梅州客家村镇银行股份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州客家村镇银行股份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州客家村镇银行股份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848.24元,按规定减半收取4924.12元,由原告梅州客家村镇银行股份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伟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谢 妮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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