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发善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282执恢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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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282执恢53号案件名称
张发善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雄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雄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张发善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282执恢53号被执行人:张发善,男,汉族,1970年7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南雄市。关于被执行人张发善处罚金移送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韶雄法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责令张发善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张发善需缴纳罚金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到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张发善名下小数额银行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扣划3152.3元,该款已上缴财政。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社保、无车辆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到被执行人张发善户籍所在地进行财产调查,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除此之外,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执行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为生效。审判长 董国昌审判员 周凤山审判员 朱祖良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廖政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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