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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香兰、新乡市丰基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11执7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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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11执704号
  • 案件名称

    霍香兰、新乡市丰基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霍香兰;新乡市丰基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11执704号申请执行人霍香兰,女,汉族,1944年6月3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被执行人新乡市丰基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建设路东536号。本院在执行霍香兰申请执行新乡市丰基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22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本院分别于2021年3月22日、2021年3月30日、2021年4月15日、2021年4月22日、2021年5月27日、2021年6月22日、2021年7月16日、2021年9月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新乡市丰基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新乡市丰基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进行了多次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其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3、本院于2021年9月7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新乡市丰基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霍香兰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苏守哲审 判 员 : 林 晖审 判 员 :郝章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代书记员 :刘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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