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木松、项明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181执86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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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181执868号之一案件名称
叶木松、项明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龙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叶木松;项明东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1181执8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叶木松,男,195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丽嫒,女,199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系申请执行人女儿。被执行人:项明东,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叶木松与被执行人项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181民初9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叶木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项明东返还申请执行人叶木松借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2年7月2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75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项明东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相关告知材料,要求被执行人项明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项明东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项明东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项明东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线下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项明东在本院有多个执行案件尚未履行,其名下无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项明东名下少量存款已被本院依法冻结,无处置意义。因被执行人项明东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申请执行费125元尚未执行到位。鉴于被执行人项明东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另案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项明东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项明东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和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叶木松。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项明东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浙1181执86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陈 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毛礼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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