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陈忠、文先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5执84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5执849号
  • 案件名称

    陈忠、文先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桃源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陈忠;文先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5执849号申请执行人:陈忠,男,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文先平,男,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忠与被执行人文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线上线下多次查询,将其限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文先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又没有其他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志丹审判员  朱云辉审判员  胡立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吴思琪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