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忠、文先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5执84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725执849号案件名称
陈忠、文先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桃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陈忠;文先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5执849号申请执行人:陈忠,男,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文先平,男,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忠与被执行人文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线上线下多次查询,将其限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文先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又没有其他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志丹审判员 朱云辉审判员 胡立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吴思琪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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