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维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3民初39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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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民初3984号案件名称
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维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维德;顾晓慈;大连海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晓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3民初3984号原告: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中长街道集品东林世家9号1—5层1号。法定代表人:岳兴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莉,系辽宁锴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维德,男,194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顾晓慈,女,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被告:大连海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窑湾规划展示中心。法定代表人:顾晓慈,系该公司经理。第三人:吕晓男,男,198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拜泉县。原告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慈维德、顾晓慈、大连海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吕晓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原告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49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元,应予退还24472元。审判员 单联坤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田美环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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