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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维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3民初39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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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民初3984号
  • 案件名称

    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维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维德;顾晓慈;大连海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晓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3民初3984号原告: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中长街道集品东林世家9号1—5层1号。法定代表人:岳兴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莉,系辽宁锴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维德,男,194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顾晓慈,女,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被告:大连海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窑湾规划展示中心。法定代表人:顾晓慈,系该公司经理。第三人:吕晓男,男,198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拜泉县。原告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慈维德、顾晓慈、大连海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吕晓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原告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49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元,应予退还24472元。审判员  单联坤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田美环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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