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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军、张万潮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9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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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保969号
  • 案件名称

    李明军、张万潮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李明军;张万潮
  • 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969号申请保全人:李明军,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张万潮,男,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申请保全人李明军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保全人张万潮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12,700元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523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张万潮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新疆奇台农村商业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有账户。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12,700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张万潮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12,7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张万潮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康市兵团支行营业室尾号3578账户(实际冻结142.96元)银行存款12,7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张万潮在工行新疆昌吉银行卡业务部尾号1535账户(实际冻结23.33元)银行存款12,7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保全人张万潮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奇台县东关街营业所尾号7785账户(实际冻结6.97元)银行存款12,7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五、冻结被保全人张万潮在中国银行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营业部尾号5153账户(实际冻结1.00元)、中国银行昌吉市延安南路支行尾号2982账户(实际冻结1193.18元)银行存款12,7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六、冻结被保全人张万潮在新疆奇台农村商业银行昌吉路支行尾号2163账户(实际冻结5.81元)银行存款12,7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七、冻结被保全人张万潮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e3d7账户(实际冻结2.87元)、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2874账户(实际冻结607.80元)存款12,7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仲玉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程春燕书记员    关旭东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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