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飞、刘振岚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2021)辽0124民特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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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24民特269号案件名称
佟飞、刘振岚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法库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佟飞;刘振岚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24民特269号申请人:佟飞,男,1980年1月3日出生,满族,住址:辽宁省法库县。申请人:刘振岚,女,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法库县。申请人佟飞与申请人刘振岚民间借贷纠纷于2021年9月14日经法库县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刘振岚偿还申请人佟飞借款20000元,此款于2021年9月份开始,每月30日前偿还5000元,直至偿还完毕为止;二、双方没有其它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佟飞与申请人刘振岚于2021年9月14日经法库县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丁一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静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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