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玉兰、杨伟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91执79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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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1执794号之一案件名称
任玉兰、杨伟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任玉兰;杨伟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91执7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任玉兰,女,1961年4月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杨伟,男,1971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任玉兰和杨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辽0291民初37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31500元,案件受理费1173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及执行费另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杨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于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杨伟未按期履行。本院对其名下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包含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保险、股票、银行、车辆等相关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14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外本院告知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辽0291执79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明宇审判员 王 琦审判员 关国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新雨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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