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张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3101民初3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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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3101民初3153号案件名称
龙海、张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龙海;张诏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3101民初3153号原告:龙海,男,1989年3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被告:张诏,男,1987年9月30日出生,土家族,住吉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蔚,湖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龙海诉被告张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原告龙海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62.5元,由原告龙海承担。审 判 员 李绍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汪 羽书 记 员 庄舒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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