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与黄继松罚金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兵0101执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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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兵0101执88号案件名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与黄继松罚金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黄继松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兵0101执88号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黄继松,男,1988年11月2日出生,住新疆阿拉尔市。被执行人黄继松犯危险驾驶罪追缴罚金一案,该案作出(2019)兵0101刑初7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强制执行,本案标的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我院于2021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黄继松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我院从2021年4月27日开始至今多次查控被执行人黄继松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黄继松银行存款,但已冻结被执行人黄继松银行账户。3、我院于2021年7月1日通过实地调查,被执行人黄继松无土地,无房产,无交通工具。精神障碍人员,临时打工维持生活。4、我院于2021年8月19日,经调查被执行人黄继松房产信息,阿克苏地区无房产信息。5、我院于2021年9月1日向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调查函,该协助单位回复反馈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黄继松无工商登记信息。6、我院于2021年9月1日向兵团住房公积金第一师管理中心出具查询函,该协助单位回复,黄继松无住房公积金信息。7、我院于2021年9月1日向第一师房产管理局、阿拉尔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查询函,该协助单位回复,被执行人黄继松无房产、不动产信息。8、我院于2021年9月13日对被执行人黄继松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同日,张贴执行悬赏公告。综上所述,本案标的8000元,未执行到位8000元。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再未发现被执行人黄继松名下的财产,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伟 林审判员 色买提·阿布都克热木审判员 何 明 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关 金 龙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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