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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士亮与刘佳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吉2426执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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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26执372号
  • 案件名称

    高士亮与刘佳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安图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
  • 当事人

    高士亮;刘佳宇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2426执372号申请执行人:高士亮,男,1991年7月3日出生,回族,职员,住吉林省安图县。被执行人:刘佳宇,女,1998年8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公吉乡新立村六社,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申请执行人高士亮与被执行人刘佳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的(2020)吉2426民初13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士亮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交相关材料,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佳宇偿还借款本金51,035.67元及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偿还全部借款本金时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并支付信用卡还款补偿金10,000元,并负担鉴定费1986元,案件受理费1376元,公告费6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2021年4月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2.2021年4月12日、2021年6月17日、2021年8月26日本院先后三次通过“总对总”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保险理财产品、股票证券、不动产登记信息、银行存款、网络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信息。3.2021年8月26日本院通过“点对点”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林地、农用机械、鱼塘滩涂登记信息、公积金信息、工资信息。4.2021年9月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村民委员会进行了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5.2021年5月3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佳宇限制其进行高消费活动。6.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对申请执行人高士亮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被执行人财产查询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满足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要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程序后,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长  杨均良审判员  丁元利审判员  于爽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翠竹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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