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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易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黎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8执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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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28执89号
  • 案件名称

    浙江易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黎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武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黎琳;黎琳;浙江易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浙江易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428执8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易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某某,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黎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浙江易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北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北海仲字第13-143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易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黎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浙江易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归还代偿款125057.77元;2、被执行人黎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浙江易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25057.77元为基数,按LPR的四倍,自2020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21年1月15日为6740.6元;3、被执行人黎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易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仲裁费1000元;4、被执行人黎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浙江易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自2020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至2021年1月15日为765.98元;以上合计为:133564.36元。本院于2021年4月3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黎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黎某某积极履行生效判决义务。本院经总对总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黎某某有银行存款,但有按揭购买的车1辆,双方对车辆的价格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本院对该车辆进行网络议价,申请执行人又不同意用该车辆抵顶案件款。经查明被执行人黎某某名下无果园、无商业门店、无房产、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浙江易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黎某某的财产状况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不积极履行生效法律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布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黎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浙江易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黎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庚科                              审  判  员   崔  宁                              审  判  员   王航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魏  鹏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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