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绿色纬度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苏衍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10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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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民初11056号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绿色纬度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苏衍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乌鲁木齐绿色纬度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苏衍师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1056号原告:乌鲁木齐绿色纬度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青城巷111号锦华名居1栋12层1单元1202室。 法定代表人:马国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明,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苏衍师,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告乌鲁木齐绿色纬度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衍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绿色纬度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绿色纬度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绿色纬度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乌鲁木齐绿色纬度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比力克孜·阿不都热依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巧力盼·奴开西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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