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北区花样年华娱乐会所、张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青0105执2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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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105执2133号案件名称
西宁市城北区花样年华娱乐会所、张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西宁市城北区花样年华娱乐会所;张娱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0105执2133号申请执行人:西宁市城北区花样年华娱乐会所,经营场所:青海省西宁市城**祁连路**。 经营者:李娜,女,汉族,1979年11月22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娱,女,汉族,1989年3月2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宁市城北区花样年华娱乐会所与被执行人张娱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21)青0105民初25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退还申请执行人5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余款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诺分期分批履行,由于履行期限较长,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青0105执21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严君行审判员庄怀宁审判员王艳利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潘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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