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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峻安建设工程脚手架搭设有限公司、安徽宁国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881执25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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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881执2552号
  • 案件名称

    宁国市峻安建设工程脚手架搭设有限公司、安徽宁国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国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宁国市峻安建设工程脚手架搭设有限公司;安徽宁国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881执2552号申请人:宁国市峻安建设工程脚手架搭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独山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798102531F。法定代表人:朱世安,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宁国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胡乐镇洪门村新集镇建设示范点A区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662903532P。法定代表人:汪本辉,总经理。申请人宁国市峻安建设工程脚手架搭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宁国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作出的(2021)皖1881民初3172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122851元的义务。本案受理后,被执行人已直接向申请人履行全部付款义务。申请人向本院请求撤回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21)皖1881执25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蒋蓉书 记 员 胡涛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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