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超、王海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82执185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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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282执1858号之一案件名称
徐超、王海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慈溪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徐超;王海洋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282执18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超,男,1990年11月26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王海洋,男,1982年07月13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徐超与被执行人王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王海洋返还申请执行人徐超借款本金142000元,被执行人还需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570元、申请执行费203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超已与被执行人王海洋达成需要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282执1858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则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传亭 审判员莫建江 审判员寿森坤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张佳(代)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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