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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海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5执6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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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5执652号
  • 案件名称

    朱海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永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朱海平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5执652号移送执行机关: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朱海平,男,198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本院执行的被执行人朱海平罚金一案,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的(2021)湘11刑终237号刑事裁定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朱海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于2021年8月17日向江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9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名单。本院认为,截止到2021年9月24日,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0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后,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红华审 判 员 周志文审 判 员 王盛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陈世晶书 记 员 何文昭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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