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克辉、高相巍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保140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保1405号案件名称
孙克辉、高相巍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孙克辉;高相巍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保1405号申请人:孙克辉,男,汉族,1984年4月29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高相巍,女,汉族,1978年4月11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申请人孙克辉与被申请人高相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1507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高相巍名下价值353634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杨 郡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仲琪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伟、常志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3执384号 下一篇 织金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张青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4执14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