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县承萍副食配货有限有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724执65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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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724执650号之一案件名称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县承萍副食配货有限有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巨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县承萍副食配货有限有公司;郭承平;付文静;王怀涛;巨野县承德绿色食品有限公司;郭玉山;郭良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724执6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前进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4PXX3T。法定代表人:秦绍群,董事长。被执行人:巨野县承萍副食配货有限有公司,住所地:巨野县前进路北段路东(大成中学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5716628684。法定代表人:郭承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被执行人:郭承平,女,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付文静,女,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王怀涛,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巨野县承德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麒麟镇巨金路北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7207208151。法定代表人:郭玉山,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郭玉山,男,197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郭良刚,男,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巨野县承萍副食配货有限有公司、巨野县承德绿色食品有限公司、郭承平、王怀涛、郭玉山、郭良刚、付文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巨野县承萍副食配货有限有公司、巨野县承德绿色食品有限公司、郭承平、王怀涛、郭玉山、郭良刚、付文静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余下案款需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鲁1724执650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为二年。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期间内内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卫民审判员 何书星审判员 李 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莉群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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