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瑞权、许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3执2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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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2180号案件名称
孙瑞权、许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孙瑞权;许建;永州永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3执2180号申请执行人:孙瑞权,男,198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宁远县。被执行人:许建,男,195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永州永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法定代表人:许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瑞权与被执行人许建、永州永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作出的(2021)湘1103民初2445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该案立案后,于2021年6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于2021年7月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于2021年7月1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理财保险等信息的登记情况;于2021年7月13日向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0万元及利息,目前尚未执行到任何金额。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及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忠审判员 周国靖审判员 莫端剑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唐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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