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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通林与上海曼菲尼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仲裁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2执87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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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执8710号
  • 案件名称

    黄通林与上海曼菲尼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仲裁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黄通林;上海曼菲尼美容美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2执8710号申请执行人:黄通林,男,198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执行人:上海曼菲尼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戚应强。申请人黄通林与被申请人上海曼菲尼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的嘉劳人仲(2020)办字第125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确定:一、被申请人上海曼菲尼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黄通林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20日期间工资差额人民币12,835元;二、对申请人黄通林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因义务人上海曼菲尼美容美发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黄通林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曼菲尼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上海曼菲尼美容美发有限公司未到庭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上海曼菲尼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曼菲尼美容美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且将被执行人上海曼菲尼美容美发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对于上述情况没有异议,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根据上述执行情况,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嘉劳人仲(2020)办字第125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辰审判员 俞海斌审判员 金卫东书记员 钱 昕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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