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区微火传媒工作室、克拉玛依市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新疆鸿升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203执169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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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203执1696号之二案件名称
克拉玛依区微火传媒工作室、克拉玛依市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新疆鸿升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克拉玛依区微火传媒工作室;克拉玛依市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疆鸿升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203执169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区微火传媒工作室,经营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幸福路**。 经营者:唐天博。 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昆仑路**。 法定代表人:王维喜。 被执行人:新疆鸿升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昆仑路**/span> 法定代表人:马奎。 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区微火传媒工作室与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疆鸿升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203民初143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当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区微火传媒工作室支付63671.70元的义务,同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本案执行费884.80元;新疆鸿升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区微火传媒工作室支付27287.88元的义务,同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本案执行费379.2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新疆鸿升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区微火传媒工作室还款27667.08元,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区微火传媒工作室还款30000元。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区微火传媒工作室与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就剩余欠款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 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还款10000元,于2021年11月2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还款10000元,于2021年12月2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还清剩余欠款13292.50元并支付延履行期间的利息400元。如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有任何一笔款项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微火传媒工作室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区微火传媒工作室与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确认,因该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203执16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买买提亚合甫审判员 莎吾丽热西汗审判员 孙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子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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