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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朝前、黎小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13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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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13425号
  • 案件名称

    孟朝前、黎小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孟朝前;黎小鹏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3425号原告:黎小鹏,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被告:孟朝前,男,198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本院受理原告黎小鹏与被告孟朝前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后,原告黎小鹏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小鹏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小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郭蓉英          二O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舒  婧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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