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南瑶族自治县支行、沈桂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1826民初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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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1826民初528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南瑶族自治县支行、沈桂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连南瑶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南瑶族自治县支行;沈桂东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826民初52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南瑶族自治县支行,经营场所: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民族一路42号。负责人:茹战华,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男,该支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艳英,女,该支行职员。被告:沈桂东,男,1994年10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南瑶族自治县支行与被告沈桂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南瑶族自治县支行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南瑶族自治县支行以被告沈桂东于案件受理后已履行了其全部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该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南瑶族自治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南瑶族自治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房一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房金梅书 记 员 房 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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