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梅松伟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执34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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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执344号之二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梅松伟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梅松伟;程华敏案件缘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执34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三层301-01室。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梅松伟,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程华敏,女,198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20)湘0703民初363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梅松伟、程华敏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梅松伟、程华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梅松伟、程华敏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021年8月23日,本院作出(2021)湘06执34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梅松伟、程华敏的银行存款358088.6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梅松伟、程华敏名下无网络资金、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有价证券、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保险资金。被执行人梅松伟、程华敏名下有银行存款,均已被其他法院冻结。被执行人梅松伟名下在贵州鑫峦搏击俱乐部有限公司、贵州鑫峦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鑫峦环保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享有450万元(占比90%)、288万元(占比100%)、600万元(占比60%)的股权,本院均已采取冻结措施,贵州鑫峦搏击俱乐部有限公司、贵州鑫峦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均为轮候冻结,贵州鑫峦环保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为首次冻结,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该股权。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梅松伟、程华敏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本案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梅松伟、程华敏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20)湘0703民初36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中岳审 判 员 付胜芳审 判 员 曹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姜 康书 记 员 李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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