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坤、代良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6执7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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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6执775号案件名称
杨坤、代良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德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杨坤;代良;许凤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6执775号申请执行人:杨坤,男,1988年7月25日出生,苗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青龙街道迎宾路59号附1号。被执行人:代良,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煎茶镇石板塘村石板塘组。被执行人:许凤,女,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煎茶镇石板塘村石板塘组。本院在执行杨坤申请执行代良、许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626民初205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代良、许凤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杨坤借款本金180000元,并以18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从2018年11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支付杨坤律师代理费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40元,被执行人代良、许凤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代良、许凤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书后,代良、许凤仍未履行偿还义务。我院已对被执行人代良、许凤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代良、许凤银行存款5874.1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并冻结其银行账户,被执行人代良、许凤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经传统查询,被执行人代良、许凤位于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新天二路89号星恒园18幢1401号不动产证号为粤(2020)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208694号面积为131㎡的房屋本院已依法查封,该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杨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罗 蛟法官助理 安明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宁雄德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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