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东支行、胡江易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4执700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4执700号之二
  •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东支行、胡江易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东支行;胡江易;稂秋香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4执70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东支行,住所地衡东县洣水镇衡东大道241号。负责人:陈太社,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肖卫东,男,1969年1月10日生,汉族,住衡东县,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胡江易,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衡东县。被执行人稂秋香,女,197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衡东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东支行与被执行人胡江易、稂秋香合同纠纷一案,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424民初10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胡江易、稂秋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424执700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如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陈 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曾文新书 记 员  阳闻琦校对责任人:曾文新打印责任人:阳闻琦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