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秀美、天津中科智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津0112执恢1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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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2执恢1445号案件名称
张秀美、天津中科智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张秀美;天津中科智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津0112执恢1445号申请执行人:张秀美,女,198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天津中科智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津南经济开发区(东区)中成道2号。法定代表人:李树印。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许克莹与被执行人天津中科智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仲裁一案,执行依据为津南劳人仲裁字【2019】第407号仲裁裁决书,因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特此通知。审判员 王岩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万富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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