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成太、陈俊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2执95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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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2执958号之一案件名称
魏成太、陈俊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宜章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魏成太;陈俊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2执9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成太,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仁辉,湖南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俊峰,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宜章县白石渡镇。申请执行人魏成太与被执行人程仁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宜章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的(2021)湘1022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确定由被执行人陈俊峰偿还申请执行人魏成太借款1208000元,支付逾期利息398346.6元,案件受理费9550元。因被执行人陈俊峰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魏成太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五、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1638525元(其中包含执行费18599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湘1022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李运平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范仁良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陈 波审判员 左亚军审判员 魏益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爱芬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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