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陈兆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1081民初88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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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81民初8891号案件名称
李振、陈兆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温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李振;陈兆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1081民初8891号 原告:李振,男,199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 被告:陈兆,男,199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原告李振与被告陈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归还借款8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1年7月31日,被告陈兆因需向原告李振借款10000元,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并出具借条一份。后被告仅偿还1800元,余款至今未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兆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李振借款8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陈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林莉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李袁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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