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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印江县支行、田宁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5执1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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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625执1566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印江县支行、田宁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印江县支行;田宁康;贵州省勇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5执15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印江县支行,住所地:印江自治县。法定代表人:袁应成,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田宁康,男,1991年9月14日出生,土家族,印江自治县。被执行人:贵州省勇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印江自治县。法定代表人:陈勇,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印江县支行申请执行田宁康、贵州省勇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625执15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周 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 助理  郭思璐代理书记员  龙 飙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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