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印江县支行、田宁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5执1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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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5执1566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印江县支行、田宁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印江县支行;田宁康;贵州省勇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5执15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印江县支行,住所地:印江自治县。法定代表人:袁应成,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田宁康,男,1991年9月14日出生,土家族,印江自治县。被执行人:贵州省勇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印江自治县。法定代表人:陈勇,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印江县支行申请执行田宁康、贵州省勇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625执15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周 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 助理 郭思璐代理书记员 龙 飙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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