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文彬、苏振宇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4民终2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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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民终2422号案件名称
夏文彬、苏振宇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夏文彬;苏振宇;赵楠案件缘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民终24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文彬,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满族,住抚顺市新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明刚,辽宁赫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振宇,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楠,女,199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辽宁承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沫,辽宁承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夏文斌因与被上诉人苏振宇、赵楠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21)辽0404民初1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之一。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通过赋予债权人对债务人损害债权行为的撤销权,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根据相关生效判决可以确认夏文彬符合债权人身份,对此各方均不持异议。一般而言,判断债权人以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为由提起的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能否成立的条件有二:一是债务人实施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二是债务人的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一审法院驳回夏文彬诉讼请求,基本事实不清,应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重审时应注意下述两点:一、关于苏振宇转让涉案房屋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的问题。综合当事人在本案的陈述及全案证据来看,涉案交易存在疑点,基于苏振宇与赵楠之间的特殊关系,对于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以及赵楠是否实际支付了房款、房款的来源应从严审查。具体应重点审查:1、对于夏文彬、苏振宇之间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应查明该案生效判决所确认的债务形成时间,从而审查案涉《不动产买卖合同》签订的真实性;2、对苏振宇出售房屋的原因、价款的用途以及房款交付的时间进行审查,通过苏振宇在二审庭审中“卖房系为了还贷”、“我们是直系亲属,所以没有着急要(房款)”等陈述,应考虑苏振宇是否具有房屋买卖的必要性和可能性;3、涉案交易若为真实,赵楠应当非常明确如此大额款项的来源,且该交易应符合一般的交易习惯及常理。对此,应从赵楠40万元购房款项的来源审查其具有实际支付房款的可能,进而认定本案是否存在虚假交易。二、关于苏振宇处分涉案房屋的行为是否对夏文彬享有的债权造成损害的问题。夏文彬对苏振宇的债权已经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现是否仍处于执行过程中,苏振宇是否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苏振宇的案涉行为是否损害夏文彬债权的实现,一审法院对该项事实并未审查。综上,一审对以上问题未予查明,欠缺对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能否成立的有效要件的事实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21)辽0404民初146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夏文彬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马开智审 判 员 李依桐审 判 员 张庆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 琪代书记员 袁心如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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