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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吉林、徐开杨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02执40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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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302执4073号
  • 案件名称

    苏吉林、徐开杨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遵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苏吉林;徐开杨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302执4073号申请执行人:苏吉林,男,199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被执行人:徐开杨,男,198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申请执行人苏吉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黔0302民初32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徐开杨支付申请执行人苏吉林货款人民币56920元,并从2020年1月1日起以5692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支付资金占用费至该款项还清之日为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计625元、诉讼保全费590元、保险费500元、执行费(据实收取)。执行中,本院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查无工商、股权及证券登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贵C×××××号长安牌、粤X×××××号江铃牌汽车两辆,登记时间分别为2007年3月15日、2012年4月23日,申请执行人表示登记时间过长,已无价值,无查封必要,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存款,但金额太小,仅作冻结措施。通过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查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已将被执行人徐开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同时还征求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发布悬赏公告征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是否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审计及提起刑事自诉,申请执行人均明确表示不需要,同时对本院的执行情况不持异议。现本院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黔0302民初3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冯正庆审 判 员 陈方平审 判 员 姚 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全林星书 记 员 李子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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