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车辆停泊服务有限公司、黄少华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浙1121民督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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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121民督17号案件名称
青田县车辆停泊服务有限公司、黄少华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青田县车辆停泊服务有限公司;黄少华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121民督17号 申请人:青田县车辆停泊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660556514C,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塔山路160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永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杰,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进,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黄少华,女,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申请人青田县车辆停泊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少华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青田县车辆停泊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叶莉丽 二O二一年九月八日 代书记员刘钊滢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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