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文珍等武治国、鲁文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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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保1100号案件名称
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文珍等武治国、鲁文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文珍;武治国;鲁文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100号申请保全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鲁文珍,男,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武治国,男,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鲁文杰,男,195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申请保全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鲁文珍、武治国、鲁文杰名下银行账户、玛纳斯县农商银行账户及网络账户(微信、支付宝)内资金46116.04元。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执保1100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鲁文珍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头工支行尾号0485账户(实际冻结0元);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实际冻结0元);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实际冻结0元);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46116.04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武治国在中国农业银行敦煌阳关西路分理处尾号0616账户(实际冻结0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哈密市火车站营业所尾号5521账户(实际冻结0元);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实际冻结0元);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实际冻结0元);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实际冻结0元)存款46116.04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鲁文杰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尾号2378账户(实际冻结0元);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实际冻结0元);玛纳斯县农商银行账户(实际冻结0元);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46116.04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罗归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唐琦书记员 贺玲玲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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