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汉中亿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雪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2执1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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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2执1010号案件名称
陕西汉中亿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雪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城固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陕西汉中亿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雪;王磊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城 固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22执1010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女,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 申请执行人:王某乙,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与王某甲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陕西汉中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城固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5622XXXXXU。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王某乙与被执行人陕西汉中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的(2021)陕0722民初49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陕西汉中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前退还原告王某乙、王某甲交纳定金1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15%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自2020年1月17日计算至本金给付清之日)。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未将定金退还到申请执行人名下,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消令等执行文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措施。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查明的被执行人开立的银行账户依法采取了冻结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之前涉及另两执行案件,正在执行之中,待其执结完毕后,即可恢复本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后认为,该案件无法在短期内执结完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2执10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蒋龙图 审 判 员 徐 烈审 判 员 李 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鲁荣立 书 记 员 冯 鹤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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