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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繁玺与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圳市第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5民初13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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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5民初13933号
  • 案件名称

    刘繁玺与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圳市第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刘繁玺;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圳市第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5民初13933号原告:刘繁玺,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告: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范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畅,上海铭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第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黄冬侨,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彬。原告刘繁玺与被告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圳市第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刘繁玺于2021年9月24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繁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繁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3.60元,撤诉减半收取206.80元,由原告刘繁玺负担。审判员 喻 晖书记员 蒋泓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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