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繁玺与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圳市第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5民初13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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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5民初13933号案件名称
刘繁玺与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圳市第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刘繁玺;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圳市第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5民初13933号原告:刘繁玺,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告: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范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畅,上海铭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第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黄冬侨,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彬。原告刘繁玺与被告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圳市第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刘繁玺于2021年9月24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繁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繁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3.60元,撤诉减半收取206.80元,由原告刘繁玺负担。审判员 喻 晖书记员 蒋泓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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