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甘3001执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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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3001执255号案件名称
王某某、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合作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甘3001执255号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合作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3001民初7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马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21年0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马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借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13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告知被执行人马某某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及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马某某摄于法律威严,于2021年07月13日履行案款2000元,于2021年08月23日履行案款6530元、于2021年09月03日履行案款1470元、案件受理费13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30元,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当日领取完毕所有案款。本院认为,(2020)甘3001民初73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50元已由马某某缴纳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合作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23日作出的(2020)甘3001民初73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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